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2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MR.SANGAKANARATANADILOK代理人金澤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R.THONGRAITHUNGLA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相對人名稱(護照影本及合約書當事人為MR.THONGLAITHUNGLA)。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