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191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債務人 楊李桂美 即 李進興 之繼承人
鄭李英雀 即李進興之繼承人 周昭祥 即李進興之繼承人 周李桂梅 之繼承人 周炫輝 即李進興之繼承人周李桂梅之繼承人 周文瑞 即李進興之繼承人周李桂梅之繼承人 周秀珠 即李進興之繼承人周李桂梅之繼承人 周漢宗 即李進興之繼承人周李桂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