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2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華幸國 相對人即債務人鉅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芳彬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喬薇
張光宏
一、債務人鉅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喬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鉅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光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鉅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光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張喬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