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再易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29號再審原告 王宏鵬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王宏盛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參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5號確定判決聲明不服,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69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65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方祥鴻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