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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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074號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國震 、 聶思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部分上訴,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