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9號聲請人 趙維焜 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盜匪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97年度執更鑑字第173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著有79年臺聲字第19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趙維焜係因盜匪案件,經本院以80年度重訴字第171、46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無期徒刑,應執行無期徒刑,經檢察官及受刑人均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0年度上重訴字第34號、少上訴字第44號撤銷原判決,並判處諭知受刑人有期徒刑6月、無期徒刑,應執行無期徒刑,受刑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81年度臺上字第82號駁回上訴確定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80年度重訴字第171、46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0年度上重訴字第34號、少上訴字第44號判決及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82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更鑑字第1734號及上開刑事案卷核閱無訛。則揆諸上揭說明,本件受刑人如欲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應向諭知該判決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為之,方屬適法。茲受刑人誤向本院提起,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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