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31號原告 蕭千凱 被告 梁晉塵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梁晉塵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46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朱學瑛
法官藍海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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