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95號原告 林沛佐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明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8,450元,惟原告於110年8月19日以民事準備一狀追加請求被告公司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此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