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81號上訴人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永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工程法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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