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廷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廷彥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二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廷彥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銘珠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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