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訴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37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福乾 選任辯護人 李淑妃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一編號3、14本院主文欄有關徒刑部分「處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均更正為「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附表一編號3、14本院主文欄有關徒刑部分「處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為「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之誤植(即贅載「拾」字),應更正如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莊珮君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佳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