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昌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昌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昌隆因侵占(聲請書誤載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判例、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吳昌隆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有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考。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宣告刑分別為拘役40日、40日,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核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626號判決,上開2罪既均係於該判決確定日(亦即民國106年5月2日)前所犯,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本院自得定應執行刑。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該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莊哲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侵占罪│詐欺罪│├────────┼────────┼────────┤│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25日某│105年6月間某時│││時許│至6月21日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調│檢察署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偵緝字第72號│緝字第3128、3129││││號(聲請書漏載「││││第3129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6│106年度審簡字第││││26號│8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23日│106年5月31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6│106年度審簡字第││││26號│885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2日│106年7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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