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335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壹
仟捌佰零捌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壹拾
捌元㈡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2、3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邀相對人乙○○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8月28日止累計143,851元正未給付,其中71,808元為消費款;68,44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於91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91年12月24日起至95年1月7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8月28日止累計79,585元正未給付,其中47,518元為本金;29,942元為利息;2,12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甲○○於92年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約定自92年7月28日起至95年7月28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8月28日止累計19,739元正未給付,其中10,571元為本金;7,571元為利息;1,59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4335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邱│99年8月2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71808│ 郁珺 │││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甲○○│99年8月2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47518││││計算之利息。│││元│││││├──┼───┼─────┼──────┼──────┼───────┤│3│新臺幣│甲○○│99年8月2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0571││││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