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3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3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330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狀尾未蓋債權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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