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張 家華 債務人 張丙 和債務人 陳寶
一、債務人 張丙和張家華陳寶珠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張丙和、張家華、陳寶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張丙和、張家華、陳寶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張丙和、張家華、陳寶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張丙和、張家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張丙和、張家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張丙和、張家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張丙和、張家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家華前就讀臺中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張丙和、陳寶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77,15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張家華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張丙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27,53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張家華自民國101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94,830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依約債務人張家華、張丙和、陳寶珠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76,192元整及附表序號1~4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約債務人張家華、張丙和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18,638元整及附表序號5~8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1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丙和、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9873│家華、陳寶│7月01日起│││││元│珠││││├──┼───┼─────┼──────┼──────┼───────┤│002│新臺幣│張丙和、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1793│家華、陳寶│7月01日起│││││元│珠││││├──┼───┼─────┼──────┼──────┼───────┤│003│新臺幣│張丙和、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7983│家華、陳寶│7月01日起│││││元│珠││││├──┼───┼─────┼──────┼──────┼───────┤│004│新臺幣│張丙和、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6543│家華、陳寶│7月01日起│││││元│珠││││├──┼───┼─────┼──────┼──────┼───────┤│005│新臺幣│張丙和、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8141│家華│7月01日起│││││元│││││├──┼───┼─────┼──────┼──────┼───────┤│006│新臺幣│張丙和、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31929│家華│7月01日起│││││元│││││├──┼───┼─────┼──────┼──────┼───────┤│007│新臺幣│張丙和、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34411│家華│7月01日起│││││元│││││├──┼───┼─────┼──────┼──────┼───────┤│008│新臺幣│張丙和、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4157│家華│7月0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丙和、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873│家華、陳寶│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珠│││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張丙和、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793│家華、陳寶│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珠│││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張丙和、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983│家華、陳寶│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珠│││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張丙和、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543│家華、陳寶│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珠│││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張丙和、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141│家華│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張丙和、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929│家華│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張丙和、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411│家華│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8│新臺幣│張丙和、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157│家華│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