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1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1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基簡字第132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補充記載:「被告持有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乙○○之犯罪動機、施用毒品係戕害自己身心之行為,所生危害非鉅,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Ⅱ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毒偵字第1909號被告乙○○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343之2號2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38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於96年8月24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7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思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7月2日21時5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不含為警查獲至採尿期間),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0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街○○○巷○○號為警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查獲,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 矢口 否認有何施用毒品之犯行,惟查被告於97年7月2日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其尿液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該公司97年7月1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基隆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在卷可稽,對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固具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惟如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等方法檢驗,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已具相當之公信力,故前開檢驗結果足以作為認定被告確曾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依據。又被告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犯本件施用毒品罪一情,有相關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參,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威志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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