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28號原告辛○○
甲○○己○○黃○○K○○F○○D○○E○○B○○I○○C○○H○○亥○○戌○○酉○○申○○天○○寅○○午○○未○○宇○○巳○○子○○庚○○卯○○○共同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 律師複代理人玄○○被告戊○○
地○○丁○○即李長.宙○○即李長.乙○○即李長.丙○○即李長.丑○○○癸○○即李秀.壬○○即李秀.A○○即賴陳.J○○即賴陳.G○○即賴陳.辰○○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家訴字第128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
一、二」中關於原告姓名「 蘇文輝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B○○」。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