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4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立誠
黃榮楷
簡明君
黃于瑄
蔡忠明
李靚晏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5891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9年度易字第104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依簡易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一、乙○○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0-1至10-6、10-8至10-1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二、戊○○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抽頭金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
三、庚○○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24-1至24-9、編號23-2、25-2、26-2、27-2、28-2、29-2、30-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四、丁○○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21-1至2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己○○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六、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乙○○、戊○○、庚○○、丁○○、己○○、甲○○等6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見本院易字卷第89至91頁),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
1.核被告乙○○、戊○○、丁○○、己○○、甲○○等5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庚○○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2.檢察官於起訴書中雖漏論及被告庚○○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然於犯罪事實欄業已載明被告庚○○於109年5月27日凌晨0時55分許,經警當場查獲於參與賭博(第3桌負責人兼賭客)等語,且此部分與被告庚○○上述圖利供給賭場及圖利聚眾賭博罪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㈡罪數關係:
⒈被告等6人自109年3月間某日起至109年5月27日凌晨0時55分
許為警查獲止,反覆多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被告庚○○並與人對賭財務,其等主觀上係基於意圖營利、賭博所為之多次行為,客觀上具有時間緊密、連續性質,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各為包括一罪,均應僅成立一罪。
⒉被告乙○○、戊○○、丁○○、己○○、甲○○等5人以一個營利之目的
,而實施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各個舉動,祗係完成一個賭博犯意之接續行為,無從分割為數個賭博行為,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聚眾賭博罪2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庚○○所犯上述賭博、圖利供給賭場及圖利聚眾賭博罪,係基於單一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目的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述構成要件不同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㈢共犯關係:
被告等6人就上述圖利供給賭場及圖利聚眾賭博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6人不思循正途謀生,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以牟利,助長賭博歪風及社會大眾投機風氣,所為足以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殊非可取。惟念被告6人犯後坦認犯行、已知悔悟,且被告庚○○、丁○○、己○○等3人於本案犯行前5年內並無犯罪紀錄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兼衡被告等6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從事之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見本院易字卷第91至92頁),復考量上址賭場規模、經營期間、所獲利益、所生危害、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參與程度與角色分工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㈤緩刑之宣告:
查被告庚○○、丁○○、己○○等3人於本案前發生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被告戊○○於本件犯行前,雖曾於103年間,因酒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03年3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素行尚佳,本院審酌被告戊○○、庚○○、丁○○、己○○等4人除本件犯行外,並無其他相類似之行為,本件諒係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知所悔悟,經此教訓,應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被告戊○○、庚○○、丁○○、己○○等4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㈠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雖定有明文,而為沒收之特別規定,然該沒收規定之適用,應僅限於被告成立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時,若被告之行為僅成立刑法第268條前、後段之罪,而未同時構成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時,則應無該沒收規定適用之餘地。另刑法第266條第2項雖係賭博罪沒收之特別規定。
㈡查如附表編號10-1至10-6、10-8至10-11所示在賭檯上扣得之
籌碼、牌類等物,雖非屬財物,但仍屬被告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予宣告沒收之。而附表編號10-7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3,000元部分,卷內則無積極證據可認係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無從併予宣告沒收。
㈢如附表編號22-1所示之經扣案現金57,600元,為被告戊○○所
有,而依其自承,在其負責之2號桌共計抽頭5,000元(見偵卷一第83頁),即屬被告戊○○之犯罪所得,則就該5,000元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其餘52,600元並無積極證據可認係被告戊○○本案犯罪所得,無從併予宣告沒收。
㈣如附表編號24-1至24-9所示之物,為被告庚○○所有,並分屬
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及被告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庚○○供承在卷(見偵一卷第123頁),且有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考(見偵一卷第383至384頁、第401頁),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均予宣告沒收之。又被告庚○○除為現場第3桌負責人外,尚兼任賭客一同參與賭博行為,是第3桌賭客 黃瑋哲 、 紀重安 、 李俊遠 、 彭紹庭 、 鄭榮典 、丙○○、 許宗翰 等人經扣案如附表編號23-2、25-2、26-2、27-2、28-2、29-2、30-1等物即賭資籌碼,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均予宣告沒收之,並於被告庚○○所犯之罪項下宣告沒收。而經扣案之第3桌賭客黃瑋哲、紀重安、李俊遠、彭紹庭、鄭榮典、丙○○、許宗翰等人及被告即同桌荷官甲○○身上之現金如附表編號23-1、25-1、26-1、27-1、28-1、29-1、30-1、31-1所示,是否均屬賭資,並非無疑,且被告甲○○亦自述:我是由被告庚○○聘僱、第一次當荷官,尚未收取薪資等語(見偵一卷第127至129頁),亦無積極證據可認該等現金係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即無從併予宣告沒收。
㈤扣案如附表編號21-1至21-7所示之物,為被告丁○○所有,並
屬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有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考(見偵一卷第373至375頁、第400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予宣告沒收之。至被告丁○○於警詢時供承:被告戊○○給我的薪資是1小時400元,我在這裡工作約5至6次,每次工作約8小時左右等語(見偵一卷第107頁),爰依「有疑利歸被告」原則,本於「最低數額」之計算方式,估算被告丁○○為本案犯行所得報酬共計16,000元(計算式:400元×8小時×5次=16,000),屬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然仍不容其保有之,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丁○○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㈥至扣案如附表序號2至9、序號11至20及序號32、33所示現金
、賭資籌碼等物,分屬賭客而非被告等6人所有,業據證人即賭客 李亭葦 、 林鈺翔 、 郭力維 、ALLESONRIVHARDELAN、 陳泠宇 、 熊家賢 、 許皓 、 林桓鋒 、 何孟杰 、 高翊傑 、 郭子暐 、 張兆岳 、 林楷軒 、 黃銘義 、 王彥智 、 莊智 鈜、 吳聲享 、 趙品淵 、黃瑋哲、紀重安、李俊遠、彭紹庭、鄭榮典、丙○○、許宗翰等人證述明確,且本件被告乙○○、戊○○、丁○○、己○○、甲○○等5人之犯行,僅成立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並未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公然賭博罪,依前述說明,尚無從依同法第266條第2項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邱曉華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起訴書)◎附表:
序號所有/持有人/保管人編號品名數量單位1康浩庭1-15/25當日營收21,396元1-2Allin(梭哈)牌6個1-3Dealer(莊位)牌4個1-4入場登記表2份1-5入會申請書1份1-6工作內容細項表1份1-7收支表1批1-8協會股東權益表2份1-9計時器6個1-10班表2份1-11會員名冊1份1-12會員守則1份1-13零用金1,971元1-14預備賭博用籌碼(面額25*247個、50*158個、100*758個、500*507個、1000*1482個、2000*496個、5000*199個、10000*199個)4,046個1-15監視器主機1組1-16撲克牌142副1-17鑰匙1組2李亭葦2-1現金3,800元2-2賭資籌碼(面額50*3個、100*26個、1,000*8個)37個3林鈺翔3-1現金7,800元3-2賭資籌碼(面額50*21個、100*61個、1,000*8個)90個4郭力維4-1賭資籌碼(面額50*4個、100*8個、1,000*8個)20個5ALLESONRIVHARDELAN5-1現金24,900元5-2賭資籌碼(面額50*7個、100*17個、1,000*9個)33個6陳泠宇6-1現金2,200元6-2賭資籌碼(面額50*3個、100*11個、1,000*6個)20個7熊家賢7-1現金7,700元7-2賭資籌碼(面額50*8個、100*15個、1,000*9個)32個8許皓8-1現金3,000元8-2賭資籌碼(面額100*9個、1,000*7個)16個9林桓鋒9-1現金800元9-2賭資籌碼(面額50*3個、100*19個、1,000*14個)36個10乙○○10-1Allin(梭哈)牌1個10-2Dealer(莊位)牌1個10-3抓位牌1個10-4抽頭金籌碼(面額100*4個、1,000*4個)8個10-5計時器1個10-6帳目表1份10-7現金13,000元10-8預備賭博用籌碼(面額25*10個、50*35個、100*27個、1,000*157個)229個10-9撲克牌2副10-10賭資籌碼(面額50*15個、100*18個)33個11何孟杰11-1現金1,000元11-2賭資籌碼(面額20*4個、100*32個)36個12高翊傑12-1賭資籌碼(面額20*4個、100*10個、1,000*8個)22個13郭子暐13-1現金300元13-2賭資籌碼(面額20*32個、100*51個、1,000*19個)102個14張兆岳14-1現金100元14-2賭資籌碼(面額20*3個、100*7個、1,000*19個)29個15林楷軒15-1現金15,000元15-2賭資籌碼(面額20*3個、100*7個、1,000*9個)19個16黃銘義16-1現金200元16-2賭資籌碼(面額20*1個、100*1個、1,000*8個)10個17王彥智17-1賭資籌碼(面額20*11個、100*76個、1,000*12個)99個18 莊智鈜 18-1賭資籌碼(面額20*1個、100*3個、1,000*4個)8個19吳聲享19-1賭資籌碼(面額20*6個、100*34個、1,000*7個)47個20趙品淵20-1現金1,000元20-2賭資籌碼(面額20*1個、100*15個、1,000*8個)24個21丁○○21-1Allin(梭哈)牌1個21-2Dealer(莊位)牌1個21-3切牌用紅卡1個21-4計時器1個21-5撲克牌2副21-6抽頭金籌碼(面額20*11個、100*28個、1,000*4個)43個21-7賭資籌碼(面額20*4個、1,000*4個)8個22戊○○22-1現金57,600元23黃瑋哲23-1現金12,000元23-2賭資籌碼(面額100*50個)50個24庚○○24-1Allin(梭哈)牌1個24-2Dealer(莊位)牌1個24-3抽頭金現金9,625元24-4抽頭金籌碼(面額50*21個、100*16個)37個24-5計時器1個24-6現金600元24-7Dealer(莊位)牌1個24-8撲克牌2副24-9賭資籌碼(面額100*19個、1,000*2個)33個25紀重安25-1現金5,200元25-2賭資籌碼(面額50*7個、100*11個)18個26李俊遠26-1現金800元26-2賭資籌碼(面額50*2個、100*17個、1,000*2個)21個27彭紹庭27-1現金9,400元27-2賭資籌碼(面額50*4個、100*20個、1,000*2個)26個28鄭榮典28-1現金14,600元28-2賭資籌碼(面額50*3個、100*4個、1,000*2個)9個29丙○○29-1現金1,100元29-2賭資籌碼(面額50*2個、100*13個、1,000*3個、10,000*1個)19個30許宗翰30-1賭資籌碼(面額50*3個、100*21個、1,000*3個)27個31甲○○31-1現金1,100元32 丁浩錚 32-1牌盒3個32-2預備賭博用籌碼(10,000*8個、1,000*76個、100*62個、Poker*17)163個32-3撲克牌16副32-4籌碼盒1個33 陳志仰 33-1賭博用籌碼(面額1,000*12個、100*28個、Poker*3個)43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