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租賃糾紛損害賠償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原告好市多食品商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甲○○住訴訟代理人 馬陳棠 律師被告 曾棋楠 (即合夥組織三合食品商行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住當事人間租賃糾紛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臺灣澎湖地方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