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抗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抗字第86號抗告人 蔡碧桂 相對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4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抗告人之債權人,對抗告人之財產強制執行未得受清償。抗告人與 陳重信 係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爰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求命宣告抗告人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並未對抗告人之財產為扣押,其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聲請改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於法即有不合。原審未予詳查,遽准相對人之聲請,尚有未洽,為此提起抗告,求命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民法第1011條業經立法院於民國101年12月7日刪除,同年月26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3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修正施行前,經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而尚未確定之事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原審依刪除前之規定,宣告抗告人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固無不合,惟該規定既已刪除,且溯及於修正施行前尚未確定之事件,則相對人之聲請,於法即屬無據,應予駁回。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駁回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李宜娟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