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35號原告 黃震東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郭子誠 律師被告 趙亜雄
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嚴守 白上列 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林柏壽
法官洪韻筑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王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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