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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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428號債權人新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欣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韋佑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於民國111年5月31日離職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僱傭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