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0號聲請人林O其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前,繳納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4款及第74條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提起非訟程序,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章第3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提起非訟事件之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未據繳納前述費用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限聲請人 林慶其 應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前,繳納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宛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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