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197號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6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7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所在之警察機關,於同年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嗣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另以108年度台聲字第612號裁定駁回,並於108年6月12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00日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雖聲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裁判費,惟其仍未繳納裁判費500元,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