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 李慶榮 原告與被告 曾龍安間 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