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5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秀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陸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93/8/31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94/8/3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900元違約金。相對人至94/8/2止共計結帳為206683元未按期給付,其中176005元為自93/8/31起至94/8/2止之消費款,23458元為循環利息,7220元為違約金。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57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秀雅│自民國94年8│至民國104年8│年息20%│││176005││月3日起│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9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秀雅│自民國94年8│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176005││月3日起││900元計算│││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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