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全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全聲字第188號聲請人群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照美 相對人陸欣交通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有適用。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本院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就本案債權起訴,惟查命假扣押之法院係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假扣押裁定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6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案號: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418號),並有民國102年8月27日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自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之,聲請人茲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