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23號原告林 炳煌 即炳煌工程行被告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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