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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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49號聲請人 簡源洋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簡忠義 (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0號之1)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簡忠義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筱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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