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70號原告 蘇俊明 被告 施珮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0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