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2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邱憲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20,5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7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文嵐
法官許慧如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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