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怡菁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清山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理人 宗雨潔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簡曼純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黃子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理人 鄭智敏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麗智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5條規定甚明。查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於民國
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合併,由元大銀行為存續公司,是大眾銀行之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銀行概括承受,自亦包括本件原大眾銀行對債務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9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6司執消債更111號函通知15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其中如附表所示編號1-7及
9、12、14號債權人皆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共10位)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又其所提之更生方案與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僅期數部分改變,而兩階段之每期償還金額未變動,故無另送表決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經查:㈠債務人現任職麥提有限公司,每月薪資平均為新台幣(下同
)22,000元,有其薪資單、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堪信為真。惟應扣除其每月應支出之勞保費462元及健保費310元,則其每月可支配所得為21,228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於內埔鄉租屋居住,每月
租金8,000元,由其與配偶平均分擔,故其每月須負擔租金4,000元,另有2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等情,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學證明及戶籍謄本為證,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所得明細表附卷可稽,堪認實在。審酌債務人之長子張○(00年00月生)、長女張○軒(00年生),皆未成年且仍在學,名下亦無不動產,顯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標準,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負擔,債務人每月原應負擔之扶養費為11,448元(計算式:11448×2÷2=11448),惟債務人主張每月僅須負擔扶養費6,000元(各3,000元),且其個人之生活費亦僅需8,849元,均低於上開標準,洵屬可採,依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含租金負擔)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8,849元(8849+4000+6000=18849),惟於張○成年後,債務人即無須再支付其子扶養費,屆時(約31個月後)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即減為每月15,849元(00000-0000=15849)。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車牌號碼000-000普通輕型機車乙輛(1997年出廠)及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乙輛(2005年出廠)外,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及保單解約金,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3日陳報狀(有2筆保單,惟債務人非要保人,僅為被保險人,無領取保單解約金之權利)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3日陳報狀(無有效保單)附卷可憑,又上開機車已逾使用年限,折舊後無甚價值,故不予列計其清算價值。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528,416元(21228×72=0000000),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234,128元(18849×31+15849×41=0000000),餘294,288元,僅需其中5分之4即235,430元(000000×4/5=235430,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債務,即足認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278,520元(216031+5160×41=278520),較235,430元高出43,090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五、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陳永佳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31期每期(月)2,160元,第32-72期每期(月)5,160元││2.以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2.96%││5.債務總金額:9,400,734元││6.清償總金額:278,520元││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31期│第32-72期│清償總額││││││清償金額│清償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57,176│2.74%│59│141│7,610│││股份有限公司││││││││││││││├──┼────────┼─────┼────┼────┼─────┼─────┤│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02,018│3.21%│69│166│8,945│││股份有限公司││││││├──┼────────┼─────┼────┼────┼─────┼─────┤│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654,256│28.23%│610│1,457│78,647│││股份有限公司││││││├──┼────────┼─────┼────┼────┼─────┼─────┤│4│甲○(台灣)商業│110,094│1.17%│25│60│3,235│││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750,364│7.98%│172│412│22,224│││股份有限公司││││││├──┼────────┼─────┼────┼────┼─────┼─────┤│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76,952│10.39%│224│536│28,920│││股份有限公司││││││├──┼────────┼─────┼────┼────┼─────┼─────┤│7│永豐商業銀行股份│455,954│4.85%│105│250│13,505│││有限公司││││││├──┼────────┼─────┼────┼────┼─────┼─────┤│8│元大商業銀行股份│434,589│4.62%│100│238│12,858│││有限公司││││││├──┼────────┼─────┼────┼────┼─────┼─────┤│9│安泰商業銀行股份│97,910│1.04%│23│54│2,927│││有限公司││││││├──┼────────┼─────┼────┼────┼─────┼─────┤│10│第一金融資產管理│1,217,346│12.95%│280│668│36,068│││股份有限公司││││││├──┼────────┼─────┼────┼────┼─────┼─────┤│11│萬榮行銷股份有限│822,816│8.75%│189│452│24,391│││公司││││││├──┼────────┼─────┼────┼────┼─────┼─────┤│12│良京實業股份有限│505,774│5.38%│116│278│14,994│││公司││││││├──┼────────┼─────┼────┼────┼─────┼─────┤│13│台灣金聯資產管理│346,317│3.68%│80│190│10,270│││股份有限公司││││││├──┼────────┼─────┼────┼────┼─────┼─────┤│14│摩根聯邦資產管理│61,771│0.66%│14│34│1,828│││股份有限公司││││││├──┼────────┼─────┼────┼────┼─────┼─────┤│15│滙誠第二資產管理│407,397│4.33%│94│224│12,098│││股份有限公司││││││├──┼────────┼─────┼────┼────┼─────┼─────┤│合計││9,400,734│100%│2,160│5,160│27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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