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59號原告 陳明順 訴訟代理人 郭平貴 被告 黃姵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黃姵均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姵均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有戶籍謄本可稽(109年度審訴字第98號卷第155頁),於108年7月25日原告對其起訴時雖尚未成年,然現已成年,有訴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 黃鈴雯 之法定代理權消滅,依上揭說明,應由黃姵均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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