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610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敏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電信費、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
二、請釋明專案補貼款共75,461元之計算式。(依貴公司提出之續約服務申請書所載,專案補貼款:NT$39,000元(按日遞減)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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