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係由案外人 孔文昌孔新春 提供擔保為向第三人臺灣省政府貸款用以興建國民住宅,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27條規定,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契約簽訂之日起,債權人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第三人台灣省政府之資產因精省,此部分業務已移聲請人為管理機關)。案外人孔文昌於民國89年6月28日提供與聲請人訂立「國民住宅貸款契約」以附表建物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契約債務之清償,並辦理抵押權登記在案。案外人孔新春於民國82年9月16日與第三人臺灣省政府簽訂「國民住宅貸款借據」獲貸1,040,000元,約定自民國82年9月16日起至民國102年9月16日止( 嗣孔新春 死亡,債務人變更為孔新春之繼承人孔文昌)、案外人孔文昌於民國89年6月
28日與聲請人簽訂「國民住宅貸款借據」獲貸260,000元,約定自民國89年6月28日起至民國102年9月16日止,並有利息之約定,分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違約金按各當期應收利息五成計算。詎自民國95年3月16日起,共積欠本金750,543元、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已逾期三個月以上,雖經催告仍拒不付款,依契約書第13條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外人孔文昌已於民國91年1月30日死亡,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房屋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影本各一件、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影本二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所擔保債權之發生及其範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敏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4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泰武│武潭││802│建│0│1│1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45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9│泰武鄉潭中巷58│武潭段802地號│加強磚造、│1樓47.96、2樓57.24合計│屋頂突出物│全部│││││號││二層樓房│105.20│面積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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