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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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2年5月10日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800,000元、②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①民國82年5月10日至民國112年5月10日止、②民國85年11月8日至民國120年11月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82年5月14日起向聲請人借款①1,000,000元、②500,000元、③500,000元、④4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82年5月14日起至民國102年5月14日止、②民國82年5月28日起至民國102年5月14日止、③民國85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102年5月14日止、④民國91年3月7日起至民國101年3月7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6年8月14日起,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871,81
2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二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及借據影本四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敏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勝興││575-4│建│0│0│43│全部││├──┼───┼────┼──┼──┼───┼─┼──┼──┼────┼───┼─────┤│002│屏東│屏東│勝興││576-12│建│0│0│17│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3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384│屏東市○○○街│勝興段575-4、5│鋼筋混凝土│1樓36.00、2樓36.00、3││全部│││││47號│76-12地號│造、三層樓│樓20.48合計92.48│││││││││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