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減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聲減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11月24日犯搶奪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192號、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85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