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73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聯輝 律師
徐朝琴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楊建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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