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5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2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253號上訴人新竹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市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4月3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25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蕭忠仁法官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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