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催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催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催字第59號聲請人林恭正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附表所載發票人須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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