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聲請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一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鄭紹鐮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葉國旺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八日本院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關於被上訴人「 鄭紹鎌 」之記載,應更正為「鄭紹鐮」。
理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號判決所載之被上訴人「鄭紹鎌」,係「鄭紹鐮」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錦美法官陳駿璧法官滕允潔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