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917號債權人昶昇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哲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債權人借款予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新台幣50萬元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上開50萬借款是否有約定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定返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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