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聲請人 劉喜清 即被上訴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祭祀公業 劉和成 嘗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八六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吳光釗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