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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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2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李宜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3,685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李宜祐於民國109年5月11日與本行簽訂勞工紓困
貸款100,00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㈡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8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本
案貸款,迄今尚欠本金33,685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㈢本件勞工紓困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㈣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