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禮謙 上列上訴人與 謝國棟 等人間請求反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9,669元(計算式:4,430,000-260,331=4,169,669),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