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0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所為之96年度訴字第150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1月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97年1月18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