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774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謝婷宇 被告 林志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吉享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於民國98年8月1日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花旗銀行)依企業併購法申請分割,將美商花旗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原告,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7月17日金管銀外字第09800316561號函存卷可徵,是就美商花旗銀行分割予原告部分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應由原告概括承受。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88年4月1日向原告申請VISA信用卡使用(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系爭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第15條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逾期清償則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詎被告自
105年12月2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兩造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被告上開所有信用卡消費帳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累計消費記帳尚餘新臺幣(下同)20,823元(包括消費款18,919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利息704元、滯納金1,20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利息未給付。
㈡、被告於100年5月24日向原告申請吉享貸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並陸續向原告借款,嗣於104年7月24日向原告申請滿福貸信用貸款(由吉享貸信用貸款轉用),於104年7月24日借款700,000元,約定利息按固定週年利率6.99%計算,共分48期;又於105年1月21日借款140,000元,約定利息按固定週年利率16.99%計算,共分48期。詎被告自105年12月27日起未依約如期繳款,尚欠637,70
7元(內含消費本金622,226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利息739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利息13,542元、滯納金1,
20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㈢、被告於84年11月1日向原告申請MASTER信用卡使用(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系爭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第15條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逾期清償則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詎被告自105年12月2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兩造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信用卡消費帳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累計消費記帳尚餘新臺幣(下同)26,436元(包括消費款24,307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利息929元、滯納金1,200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㈣、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契約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承認有欠這些錢與利息,沒有什麼答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事實,業據提出VISA信用卡申請書、債權計算明細、吉享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吉享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NASTER信用卡申請書、電腦帳務資料、信用卡約定條款、花旗超級紅利回饋卡月結單、花旗卡友信用貸款月結單、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等件為證,核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認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堪信真實。從而,原告依上列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楊振宗附表:
┌──┬──────┬─────┬────┬──────────────┐│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新臺幣)│(新臺幣)│(%)││├──┼──────┼─────┼────┼──────────────┤│1│20,823元│831元│13.29│自106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2,742元│15│自106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3,325元│14.79│自106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535元│12.79│自106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6,486元│13.79│自106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2│637,707元│120,404元│16.99│自106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501,822元│6.99│自106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3│26,436元│6,804元│11.79│自106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232元│13.79│自106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416元│15│自106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4,245元│13.29│自106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4,439元│12.79│自106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8,171元│14.79│自106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