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4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466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玖仟貳佰參拾壹元,①信用卡欠款陸萬肆仟參佰柒拾捌元,其中消費款伍萬捌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付之違約金,②通信貸款借貸肆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萁中本金肆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③現金卡借貸肆萬伍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④小額信貸款壹拾參萬參仟零肆拾捌元,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