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465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法定代理人乙○○
2樓號1樓債務人甲○○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乘以貸款餘額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乘以貸款餘額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伍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乘以貸款餘額計算之違約金。
四、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