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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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408號聲請人 蕭國清 相對人 卓寶珍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3年度司票字第00740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13年2月17日500,000元113年2月20日113年2月20日TH0000000002113年2月17日100,000元113年2月20日113年2月20日TH0000000003113年1月9日2,000,000元113年2月25日113年2月25日TH0000000004113年1月15日3,000,000元113年2月29日113年2月29日TH0000000005113年1月16日2,500,000元113年3月1日113年3月1日TH0000000006113年2月5日2,000,000元113年3月5日113年3月5日TH0000000007112年12月8日4,500,000元113年3月7日113年3月7日TH0000000008113年1月24日2,000,000元113年3月8日113年3月8日TH0000000009113年2月15日2,000,000元113年3月15日113年3月15日TH0000000010112年12月28日3,000,000元113年3月15日113年3月15日TH0000000011113年3月15日2,000,000元113年3月16日113年3月16日TH0000000012113年2月5日3,000,000元113年3月20日113年3月20日TH0000000013113年3月26日3,000,000元113年4月8日113年4月8日CH607433014112年7月13日6,000,000元113年7月12日113年7月12日TH0000000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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